果园支撑防护系统
发布时间:
2023/07/10 21:23
通过招标投标程序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建设工程合同是在中标通知书发出时成立,抑或在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时成立,还是在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书时成立?由于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建设工程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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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合同成立的时间,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对于承诺生效的时间,第四百八十四条、百三十七条规定,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采用到达生效主义。按照通说,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性质属于承诺。因而以中标通知书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在到达中标人时生效。所以,依据的规定,通过招标投标法律程序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应自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时承诺生效,同时建设工程合同成立。但是,第四百八十三条有但书的规定,如果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应该适用特别规定。
认为,通过招标投标程序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建设工程合同的成立时间是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之日。具体阐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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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对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九条作体系化的解释来看,对建设工程合同的成立时间还是倾向于双方签订书面合同时,但是并不明确。因为,如果中标通知书发出时成者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时建设工程合同成立,那么再订立书面合同的必要性就会大打折扣。如果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必要性,那么法律也没有必要对不签订书面合同的行为进行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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